问
澄清与修改有何不同?
答
“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达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和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认为必须进行的修订。
澄清不改变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修改是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作必要的改变。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分类?
答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既可能是主动的,也可能是被动的。根据澄清或修改需求的提出的来源可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分为两类。
一是招标人对于招标文件的“主动澄清与修改”。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通过自查发现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由招标人主动提出补充说明及修正的需求,以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
二是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被动澄清与修改”。潜在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向招标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申请或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招标人在收到澄清修改申请或异议后,依法对招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被动澄清与修改”是招标投标活动实践中较多出现的情形。
问
潜在投标人申请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如何设定?
答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潜在投标人申请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未作具体规定。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不影响招标的效率,宜设置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日前提出。
问
潜在投标人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提出的澄清或修改申请,招标人需要答复吗?
答
从有利于提升招标效能的角度出发,对潜在投标人逾期提出的疑问和异议,如果问题确实存在,招标人也应当认真对待,特别是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存在歧义或明显错误,前后矛盾不一致等情形的申请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问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申请澄清或修改与异议的区别?
答
申请澄清或修改与异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提出的主体不同。申请澄清或修改的主体只能是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投标人(包括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
二是提出的原因不同。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申请澄清修改原因是基于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具体事务性问题,针对的是普遍的共性的技术问题。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可能存在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可能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质疑,针对的是特殊的个性问题。
三是提出的时间要求不同。申请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时间之前提出(多规定为投标截止前15日前);异议则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四是答复的要求不同。对潜在投标人申请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以保证潜在投标人获得信息的一致性。异议只需向提异议者回复,但如异议事项涉及需要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者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并没有规定异议及其回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问
澄清修改必须发澄清修改公告吗?
答
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发布公告;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是否发布公告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招标人在实务操作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地方规定为准,企业采购项目以地方规定及企业内部规定为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电子招标的逐步推广,一方面,一些地方允许潜在投标人匿名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招标人可能无法事先知悉,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招标人只能在提供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网站上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另一方面,基于行政监督的事中、事后监管需要,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也只能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交互至行政监督平台,供监督部门开展电子化监督。
问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不足15日的均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吗?
答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二是依法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受《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限制。理由是:依法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可以少于20日,扣除发售文件的必要时间5日,预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即可以少于15日,故依法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合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但可以不足15日。
问
对招标文件的哪些内容作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答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等编著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情形,包括但并不限于对拟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所需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以及需执行的附带服务等内容的改变。这些改变将给潜在投标人带来大量额外工作,必须给予潜在投标人足够的时间以便编制完成并按期提交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