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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一个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
2024-02-12 浏览次数:241

以监管为例,依据《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而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则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本文将主要介绍两种办法的适用情况。

一、问题产生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包含一部分政府采购工程,而政府采购项目中也包含有货物、服务和工程。因此,政府采购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工程时,容易产生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情形

二、问题解析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 01 前款法条里所称工程,是指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 02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 03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重点说明:按以上法条规定,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政府采购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与工程无关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都适用《政府采购法》,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满足“资金来源”和“达到标准”两个条件,而政府采购工程的资金来源是肯定满足要求的,所以只需要看是否“达到标准”。


那么,可以具体把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和服务采购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 0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
  • 02 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
  • 03 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且密不可分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以上;
  • 04 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以上;
  • 05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因此,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和服务除了以上五种情形,都适用《政府采购法》。


三、 举例说明

(一)政府采购新建办公楼的装修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采用招标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未达到400万元的,适用政府采购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装修项目不是与新建、改建、扩建相关,那么不管是否达到400万元,都适用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新建办公楼,需采购钢筋。钢筋属于该新建项目密不可分的材料,所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的,采用招标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未达到200万元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采购的是办公设备,由于办公设备不属于该新建项目密不可分的设备,不管是否达到200万元,都适用政府采购法。


(三)政府采购新建办公楼,需要采购监理服务。由于监理属于与新建项目相关的服务,所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未达到100万元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采购的是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由于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属于与新建有关的服务,不管是否达到100万元,都适用政府采购法。


以上就是判断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