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采购项目,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如何处理?
答: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谈判小组应采用三步曲循序渐进。第一步,先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推荐最终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第二步,由谈判小组在供应商推荐的所有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中,投票推荐3个及以上的方案;第三步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
【提示1】
谈判小组如何推荐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
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谈判小组只有负责推荐的职责,不能也不需要谈判小组在所有供应商推荐方案中取长补短形成最终的方案。
【提示2】
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均能提交最终报价吗?
只有被谈判小组推荐的,提供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最终报价。
【提示3】
被推荐的供应商如何报价?
该类项目的报价要求有两种理解:一是被推荐的3个方案的供应商对每一种方案均进行报价;二是被推荐的3个方案的供应商各自对自己的方案进行报价。结合竞争性谈判以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为便于比价,故实践中更倾向于第二种认识。
【提示4】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更适宜采用何种方式采购?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属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价格不是实现采购需求的决定因素,由于谈判小组只能是推荐最终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但不能修改,因此以竞争价格为主的竞争性谈判很难适应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特点和要求,宜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