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听取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情况汇报,要求采取措施,更加有效地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以下我们就来逐条点评一下这次会议里涉及到PPP的相关内容,看看玄机到底在哪儿。
1、“会议认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新经济,促进稳增长、补短板、扩就业、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评:“结构性改革、供给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几个词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放在一起说就更显份量。PPP模式被赋予如此重要的意义,在官方层面应属首次?至少是不多见的。之前我曾有过类似的观点表述,但是也有很多圈内好友认为不至于此。现在看起来,原来是他们和总理的意见不一致:)
2、“针对当前这方面存在的政策衔接配套不足、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会议厘清了有关部门职责”。
评:“政策衔接配套不足、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倒也罢了,老生常谈而已。但是,这个老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注意,第一把火是“厘清了有关部门职责” 。看到此处,真心是于无声处听惊雷啊。和PPP有关的部门,主要就是发财双雄,当然还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但是他们与PPP有关的职责应该不需要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专门梳理),也有与PPP立法相关的部门(国务院法制办等)。按照以上报道,这次的会议应该没有止步于呼吁或倡导厘清职责,而是完成了部门职责划分工作。倘若如此,PPP项目的一个对应的划分必然也是应有之义了,要么按领域,要么按行业,要么按项目性质,总之是要厘清边界,分而治之。具体如何,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大概的方向应该不难猜测吧?
3、“同时要求,一要以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促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各类社会资本一视同仁。多推介含金量高的项目,减少和简化不必要的审批”。
评:此段看点在于“一视同仁”、“含金量”和“简化审批”。但是我们之前说过,政策导向和市场偏好时有背离,这个问题需要立法来解决,国务院开会的作用不能说没有,但是有限。
4、“二要积极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价格改革,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不同付费方式、运作模式,完善财税优惠、用地招拍挂、融资支持、资本退出等配套政策,探索项目经营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建立合理回报机制”。
评:关注价格、财税、土地、融资和退出,就是关注PPP项目的投资回报,但是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岿然不动,高位阶的立法姗姗来迟,奈天下P3项目何?
5、“三要强化合作双方契约意识,规范履约行为,切实保护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履约能力。加强规范和监管,防范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行为,避免形成过度的政府支出责任”。
评:契约精神很重要,尤其重要的是提高地方政府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要解决这一问题,防范地方变相举债(比如通过单纯的政府购买服务规避PPP?)只是一个方面,而且不好控制,防不胜防。更有效的办法,应该是让地方政府具备履约的意愿,做到履约有激励,违约有处罚,这样才有可能建立起诚信履约、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
6、“四要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立法进程,以更好的法治环境更大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评:立法压轴。尽管还不能确定上文的“玄机”到底如何,但是PPP立法一定是势在必行的了。在“厘清了有关部门职责”的前提下,我们有理由相信,立法工作应该会继续推进,而且部门之间在PPP立法层面的协调工作也会更加受到国务院的关注。不过道理是这个道理,哪一方牵头还是很要紧的。之前我们说过,强势部委的高举高打一直都是中国式PPP推广与落地的原动力,立法及其后续的系统性工作恐怕也概莫能外。对此,国务院及立法牵头部门应当予以必要的重视,并做出相应的安排。
此外,在对部门职责及PPP项目类型进行划分的基础上,我们之前所讨论和提倡的二法并一法之下的双轨制管理的立法方向,似乎也有了那么一点点遥遥在望的感觉?窃以为,前景光明,道路也不一定非要搞得那么曲折。现有的共识与准共识、立法资源和时间窗口,真的弥足珍贵,不容错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