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神木市财政局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某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里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有矛盾,采购活动是面向中小企业还是小微企业不一致。最终千万项目被责令重采。
究竟发生了什么?
该项目是神木市某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114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该项目于2月21日发布招标公告,其中特定资格要求第9条内容为:“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然而后续发布的招标文件的第一章第二项第9条内容却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备注信息又为“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二者对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不完全一致。
经审查,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中型企业。也就是说,中标单位并不符合招标公告列明的资格要求,影响了其他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与充分竞争的机会。
结果怎么样?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神木市财政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已造成投诉事项成立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限期改正,并于10日内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同时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
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