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幼儿园采购一批设备,该项目采购的设备之前已经采购过两次,这是第三次采购。但相较于前两次采购,此次采购设备技术参数有非常大的变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虽然与前两次的技术参数有变更,但采购标的没有变动,因此没有提前发布该项目采购意向公告,而是直接发布了招标公告。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认为,当采购设备技术参数有较大更改时,需要提前发布采购意向公告,让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概况,采购代理机构此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就此该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最终驳回该供应商投诉。
问题引出
1.多次采购相同设备,技术参数与之前采购有较大差别,是否要提前公开项目采购意向?
2.供应商可以针对采购意向提出质疑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采购活动中并没有专门设置采购需求公开环节。就本案例,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虞靖彬和政府采购信息报特聘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两位专家都认为,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第四部分相关要求来看采购活动中并没有专门设置采购需求公开环节,只有采购意向是需要在采购招标公告之前发布的。
那么,多次采购同一批设备是否需要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呢?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只要是重新采购都需要重新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借此说明采购需求。那么,不公开采购意向是否违法呢?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不公开采购意向属于违法行为。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林峻和虞靖彬均指出,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采购单位初步采购计划的参考,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项目采购信息。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问题二:采购意向公开不属于质疑、投诉范围。“在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中,供应商只能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部分提出质疑、投诉,采购意向不公开不属于质疑投诉范围。”长沙师范学院童成意如是说。上述专家均支持该观点,表明采购意向环节不是供应商可质疑的环节,供应商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采购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不属于质疑、投诉范围。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四、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