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11.1条规定: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那么选择性意见与确定性意见和推断性意见是并列的三类鉴定意见吗?以下通过一个案例来感受一下这三类鉴定意见的关系。
案情简介:某施工总承包合同为清单招标的单价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需经监理及业主审批后进场使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钢材、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进场前,向监理单位申报了拟采购的不同厂家或品牌,经三方共同考察后决定。比如上报的钢材厂家有安钢、济钢和邯钢,考察后选定了安钢。
争议焦点:材料进场前的审批行为是否构成发包人指定材料,这类材料的价差如何调整?
承包人(原告)认为:材料进场前的审批行为属于甲方指定材料,应按采购价+运输费+卸车费+采保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方式计算与投标报价的差值进行调差,比如:钢材出厂价为3376元/吨,考虑以上各种费用后为5823元/吨,投标报价为3250元/吨,差价为5823-3250=2627元/吨。
发包人(被告)认为:材料进场前的审批是为了保证材料质量的正常管理手段,材料品牌是在承包人拟采购的厂家名单中经共同考察后确定的,不属于甲方指定材料。另外,承包人关于材料价格的构成明显不符合工程计价的相关规定,应按合同约定施工期与投标期信息价的差价进行调差。
鉴定意见:因委托人在鉴定意见出具前没有明确材料进场前审批的性质,鉴定人分别按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出具选择性意见,如按原告的意见计算调差金额为3655万元,如按被告的意见计算调差金额为465万元。
本案中笔者以被告的专家辅助人身份出庭,主要就鉴定意见中“调差金额3655万元”的计算方法向鉴定人进行了询问,结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规定,就材料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和检验试验费,与管理费和利润无关向法庭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就选择性意见部分进行了以下发言:
工程造价鉴定是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从鉴定意见对鉴定结果的确定程度及证明意义上来分,鉴定意见只有确定性意见与推断性意见两类。虽然《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矛盾或当事人对证据存在争议,在鉴定工作开展前委托人未对证据效力进行认定时,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鉴定人可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不同理解分别列出鉴定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但,即便是选择性意见,鉴定人仍应对当事人的不同理解进行鉴别判断后出具,而不是按当事人的意见进行简单罗列。选择性意见也应进一步区分为确定性意见或推断性意见。
本鉴定意见中鉴定人对材料差价调整出具的选择性意见,正如《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所言“当前,在工程造价鉴定中,一些鉴定人在鉴定书中将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特别是工程鉴证)所作的鉴定意见,不分性质一律表述为请委托人选择。其实,这些简单化的处理,大多只有一种鉴定意见,更没有专业性的分析、鉴别,要委托人如何选择,这一做法,完全与本规范规定的选择性意见风马牛不相及,需要引起鉴定人注意”。鉴定人在明知材料价不包括管理费和利润的情况下,仍按原告主张材料价=采购价+运输费+卸车费+采保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计算调差金额出具的选择性意见,存在严重误导法庭的行为,法庭应要求鉴定人出具补充意见进行修正。
【结语】从鉴定意见对鉴定结果的确定程度及证明意义上来分,鉴定意见只有确定性意见与推断性意见两类。选择性意见也应对当事人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判断,而不是直接按当事人的不同观点进行简单罗列,选择性意见应进一步区分为确定性意见或推断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