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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签订的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下浮率形式转化为固定总价引起的结算争议
2024-10-23 浏览次数:88

EPC的计价方式,国外多采用固定总价,我国则在引入之后因为国情的原因,计价方式多种,本篇的案例是下浮率转化为固定总价合同在结算时出现争议的情形。


01 案例介绍


承包人(联合体)与发包人就科创中心办公用房装修项目签订了《科创中心办公用房装修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合同计价方式约定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费率,设计费收费标准及相应的系数。其中工程费的约定为:“联合体施工图完成后,设计单位编制预算,由发包人聘任的现场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经合同双方核对后的预算并按下浮率计算下浮后的金额作为工程费固定总价价款。除非招标人提出变更,否则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本项目完工结算时,发包人聘请的审计对结算额进行大幅度的审减,引发争议。


02案例分析
2.1 计价方式理解

按照合同协议书部分约定,工程费在施工图预算经过现场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合同双方核对后按下浮率计算确定。


按照除非招标人提出变更,否则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固定总价。


这种固定总价属于转化型的固定总价,中标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并没有确定合同固定总价的金额。而是在一定条件转化后,明确固定总价金额。


提醒:此种合同,建议注意施工图出具时间、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现场施工时间三者的关系,并在施工图预算编制后及时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固定总价金额,签订补充协议。


2.2 本案中的合同价格能不能调整
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合同约定,是可以进行调整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通用条款13.7中合同价格调整,明确了五项可以进行增减的情形,同时明确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2)合同履行中因为承包人违约、罚扣款等也会引起结算金额的变化。这种情形应当在结算后予以扣除,严格说不属于合同调整的范畴。

(3)发包人允许的变更,且变更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手续齐全,具备法律效力。
03 总结
本案例中的合同签订不规范,承包人疏忽了一些合同条款,在合同履行中也没有及时的进行风险防控,因此在结算时,既便觉得依据很充分(如变更单)但是审计依旧大幅度的审减了合同额。
如若认真的查看合同,其实合同中依旧有很多保障承包人的条款,但是,风控的意义在于提前识别风险,过程动态的监控、针对风险的处置,等到结算阶段,实则能用的手段不多了。

关于审计审减的问题,想要解决,还是要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行业的惯例等结合起来,寻找依据,制定契合的解决方案,才能避免较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