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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是否有权知道自己被否决的原因或明细得分?
2024-12-13 浏览次数:257


投标人有权利知道自己被否决的原因或明细得分,但这里的明细得分不是每个评委的具体评分,而是某细项全部评委的汇总得分。投标人提出要求问询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但其他投标人的被否决原因或明细得分不得告知。

具体原因如下。

1.投标人的知情权。一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二是《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人不予承诺的应属于要约被拒绝,投标人当然有权知道自己要约被拒绝的原因。

2.投标人的异议投诉权。异议投诉的前提是投标人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就评标结果而言,未中标人在依法不能查看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查看自己的否决原因或明细得分,才能在合法范围内最大程度地推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进而决定是否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投诉。

3.对其本人而言不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投标人查看自己的被否决原因或明细得分,这些内容对于投标人而言不属于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对投标人来说也不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