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独立参加投标时,不能使用总公司的业绩。因为分公司是区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使用总公司业绩投标属于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被界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无效,且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分公司是可以使用总公司的业绩的。如果分公司得到了总公司的授权,代表总公司去投标,并且最终由总公司来实施项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是可以用总公司的业绩的。因为此时分公司是作为总公司的代表参与投标,其使用的业绩实际上也是总公司的业绩。
综上所述,分公司投标是否可以用总公司的业绩,取决于分公司是否得到了总公司的授权以及投标后的项目实施主体。在未经授权或项目实施主体不是总公司的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使用总公司的业绩进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