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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允许变更和不予变更的一般情形
2024-12-13 浏览次数:357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变更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任务,它涉及到项目的成本、进度和质量控制。根据合同约定和行业实践,以下是一些允许变更和不予变更的常见情形:

PART.

允许变更的情形


1、设计内容变更未降低交付标准:若总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改变了“发包人要求”的部分设计内容,但未降低交付标准且未突破限额设计指标的,发包人应当允许变更。

2、合理化建议带来的效益:在满足发包人功能要求和交付标准的前提下,总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果能够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3、发包人的书面调整意见:发包人在施工图方案确认后报图审机构强制性审查前以书面提出的调整意见,但并未改变工程的使用功能或交付标准的,可予以变更。

4、设计规范或合理性修正:施工期间发生施工图深化完成后仍存在不符设计规范或符合规范但设计不合理的修正,仅变更设计内容,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5、外部管线等接入性工作: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要求总承包人配合完成外部管线等接入性工作内容,可予以签证。

PART.2

不予变更的情形


1、未获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变更:任何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变更,特别是那些可能会影响工程功能、范围、规模或标准的变更,通常不予变更。

2、超出合同范围的变更:如果变更超出了合同最初约定的范围,或者会导致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不合理的风险和责任,这样的变更通常不予接受。

3、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变更: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这类变更不予变更。

4、不合理压缩工期的变更: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此,任何导致工期不合理压缩的变更请求通常不予接受。

5、无限风险条款:根据现行有效的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因此,任何试图将无限风险转嫁给承包方的变更不予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总承包的变更管理需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并结合具体的项目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通过合理的变更管理,可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控制成本和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