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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违反清单计价规范如何结算?
2024-12-14 浏览次数:316

一、案例背景

      某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结算条款如下:合同协议书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暂定合同总价、固定综合单价。明确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除合同约定外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关于专用条款综合单价调整因素约定:本工程只因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或设计变更可调整综合单价,且须经业主审核、认可后方可调整,其他任何因素不予调整。同时约定承包人一旦中标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因图纸与清单不符而对综合单价作任何调整。

      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所描述的清单项目特征与施工图纸不符,且项目特征所描述的标准高于施工图纸要求,在竣工结算时提出应根据施工图纸调整合同价款要求。

二、争议焦点

发包人认为:

      合同约定为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仅是招标时供所有投标时统一报价的基础,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认为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多处约定,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除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外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合同单价。本工程并未发生设计变更,故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不同意调整合同单价。

三、笔者观点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9.4项目特征不符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文,不具有必然要遵守的约束力,除非合同有明确且为唯一约定适用该条款,才可以对合同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进行价款调整。

      2 本合同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除设计变更外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调整合同单价,即使合同中其他条款仅简单约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具体约定执行计价规范9.4.2关于项目特征不符相关约定,也不能超越专用条款特别约定。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由住建部主编并经其批准执行,属于行业管理类规范,其法律位阶不及法律、行政法规。从合同效力上说,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其组成部分,才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真正法律上的约束力,否则仅限于管理性约束力,违反其规定不影响合同相关条款效力,甚至不及地方性法规具有行政处罚效果。

      4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除外因素的其他情形不予调整,而即使合同约定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其价款调整部分关于项目特征不符与工程量清单缺项等的规定并非强条,其效力次于合同约定。即使是约定违反了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一般也不会导致合同或相应条款无效。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也规定了合同的约定效力及适用性,以及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当事人之间实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原则。

      本案中,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单价不因图纸与清单不符而对综合单价作任何调整,以及除设计变更外的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合同效力性规定。合同双方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约定进行结算。

四、相关依据

      1《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条体现了民法领域的自愿原则,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了民事主体最广泛的行为自由,也就是说,你可以充分的实现自己的价值。二是协商达成的合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是可以高于法律任意性规范的。第三层含义就是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非规范强条]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

      第9.4.2 [非规范强条]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欧阳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