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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
2024-12-26 浏览次数:201


一、造价鉴定机构和造价鉴定人员资质


1、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

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四库一平台,网址:https://jzsc.mohurd.gov.cn/home)

3、造价鉴定机构是否超越资质等级出具鉴定意见


二、鉴定程序


1、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先协商、再指定。

2、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应当回避的情形:如利害关系、曾经参加同一事项鉴定等。

3、鉴定机构现场勘验程序:自行勘验、仅一方到场、鉴定事项遗漏、超出委托范围等、鉴定人员未实际参与鉴定,仅在鉴定报告上署名的。

4、鉴定材料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


三、造价鉴定金额计价


1、工程量是否存在漏计或多计:实际鉴定过程当中,造价鉴定往往采取套表形式统计,一是可能存在套表内容与事实内容相违背,将A事项套入B事项中,二是套表内容虚增或虚减,套表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冲突。

2、计价依据是否正确合理,约定优先,在无约定价格时且价格明显不合理时,可要求法院依法调整计价依据。


四、其他事项


1、明确思路,质证的目的是使得法院排除鉴定结论重新鉴定,还是希望法院依据质证意见对鉴定结论进行调整。

2、合同约定固定价款或诉讼前当事人已达成结算协议。

3、鉴定意见未加盖鉴定专用章,或签字人非一级造价工程师。

4、鉴定机构越权对法律问题作出评判:例如鉴定机构自行对合同条款的适用进行判断,在事实上导致审判先于鉴定。

5、鉴定人员拒不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针对争议较大的项目,可申请鉴定机构出具“推断性意见”或“选择性意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11条规定:“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7、根据案件实际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或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小结


综上所述,针对工程造价鉴定质证的基本原则是要符合客观事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注意三点:

1、任何意见均需有书面材料留底,发送接收。

2、从前期鉴定准备到中期鉴定意见征求稿到最后的定稿,针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事项明确思路后有选择性地充分表明意见。

3、所有意见应将对应的证据材料、金额数据、项目名称、材料页数信息、部分与整体统计结果自行梳理清楚后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