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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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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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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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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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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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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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前期
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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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招标人应当有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3.招标人应当落实其他招标前的必备条件。(如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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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2.《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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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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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招标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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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项目进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
2.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依法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
4.鼓励招标人规范招标计划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日期原则上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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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第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三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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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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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内控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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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
2.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重点在招标方案制定、招标文件编审、评标组织、评标报告审查、异议处理等方面加强管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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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四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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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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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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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招标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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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2.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标包),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标包)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标包)或工期(交货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招标人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审查情况纳入项目招标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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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16号令)第五条、第二十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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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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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标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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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建议,招标人应充分研究论证,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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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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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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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标、
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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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项目应当按相关要求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流程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评审实际需求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3.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代表名单在评标前应保密。
4.招标人代表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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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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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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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评标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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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或计算错误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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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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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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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评标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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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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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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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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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投诉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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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异议,异议答复中应当包含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处理依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人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投诉处理和调查,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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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十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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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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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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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3.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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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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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履约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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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合同签订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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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合同信息,并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可不予公开。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无故不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招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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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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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履约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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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健全合同履约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员变更等情况的跟踪考核、监督管理,并及时公开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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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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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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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档案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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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交易相关资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电子档案自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在线提交,完成项目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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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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