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名弃标,合格供应商满足三家一定要顺延嘛?
不一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若第一成交供应商弃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结果的顺序选择确定下一候选人中标或成交。同时,采购人也有权力直接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意味着,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顺延,而是给予了招标人一定的自主权来决定合适的处理方式。
法律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当如何决定是否顺延还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实际上,采购人选择是否顺延还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通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01 经济效益
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下一位的报价显著高于第一名,那么顺延可能会导致采购成本上升,可能不符合采购人的利益。与此同时,实际业务中供应商相互串通低价中标恶意弃标,容易利用顺延来最终获取高价中标。因此,在评估是否顺延时,应考虑价格差异、对预算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例如,有观点认为顺延递补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应该接近于弃标供应商的报价,甚至小于弃标供应商的报价;若第二名报价过高,则建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控制成本。
02 合理性与公平性
在确定是否顺延之前,还需要考察弃标的理由是否合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行为,财政部门会严格核查,并可能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如果存在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围标串标等,重新招标是更恰当的选择,确保整个过程既合法又公平,避免任何不当操作。
03 招标/采购文件中的约定
招标文件中通常会详细列出在第一名弃标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具体条款。这些条款可能明确规定了顺延的可能性和条件,或者指出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因此,在做出决策前,应当仔细查阅招标/采购文件,确保遵循其中的规定。
04 采购时间的充裕性
在面临时间紧迫的情况下,采购人需要迅速评估当前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上述提到的成本、公正性、采购文件约定等因素。如果第一名因故无法履行合同,而项目又急需推进,此时可以考虑选择顺延下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人。
实际业务操作建议
在实际业务中,当遇到第一名弃标的情况时,采购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首先确认弃标的正式性和合法性,即要求弃标的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并说明理由。
其次评估剩余候选人的资格及报价情况,判断是否有必要顺延。
最后决定是顺延还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将此决定通知所有相关方,包括其他未中标的供应商。
综上所述,尽管在第一名弃标,理论上可以选择顺延给第二名中标/成交候选人,但这并不是唯一的选择。采购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公平公正性、招标/采购文件中的具体规定以及采购时间的充裕性等,谨慎作出最有利于项目的决策。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能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