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市A单位在推进一项产品的政府采购流程中,正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步入政府采购合同的准备与签署阶段。此时,A单位发现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动,原先规划的采购项目已无法充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了找到一个合理的依据来推翻当前的采购结果,A单位声称采购文件中的预算价格超出规定,并据此主张废除现有中标结果,意图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但实际情况是,所涉项目的实际预算金额之所以超出了财政部门核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上限,并非因为财政部门原初批复的资金额度有误,而是A单位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单方面擅自提高了预算价格。
解析一
超过资产配置标准上限采购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故而,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任何超出既定范围、标准及要求的行为,以及不当利用公共资金、资产与资源的行为,均构成对国家及社会利益的损害,并依据相关条例被界定为浪费行为。具体而言,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虚构事项进行费用报销的行为,依照条例,将对涉事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超过资产配置标准上限采购属于违规行为。
解析二
自行废标重新采购可行吗?
首先,从法定废标的视角审视,A单位自行废标的行为并未契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所明确列出的四种法定废标情形。尽管此类行为确属违法违规,但不属于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情形。
其次,针对预算价格逾越资产配置标准上限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此行为被界定为“擅自提升采购标准”,对此,A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法律责任。若A单位选择通过自行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此举显然有规避法律责任的嫌疑。
再者,A单位的废标决策极有可能引发中标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进而催生出新的法律争议,对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构成潜在阻碍。
因此,A单位的废标理由不成立,应由该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不能一废了之。
解析三
“无辜”供应商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因采购人自身疏忽造成中标价超过预算标准,采购人只能废标,但需承担相关后果。一是赔偿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罚。二是承担违反财政预算标准可能受到的处罚。
解析四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如何处罚采购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律法规链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