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省界内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公开招标,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因素为投标人的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为7200万元,评标价格占100分,评标基准价为各投标人有效投标价格的平均值乘以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系数。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差率每负偏差1个百分点在100分的基础上扣1分,每正偏差1个百分点在100分的基础上扣2分,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100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确定3名中标候选人。该项目有14家单位投标,开标现场,先由监标人随机抽取了98%的价格浮动系数,后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进行了唱标,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计算,并经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核实确认之后,当场公布了评标基准价和各投标单位的得分排名,A公司得分最高排名第一, B公司排名第二,C公司排名第三,各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均在开标记录表上予以签字确认。
进入评审环节后,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对投标报价作了算术性修正,其中排名第五和排名第十一的两家投标单位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被否决,排名第七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经算术性修正,核减了310万元,并经该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书面确认。据此,评标委员会根据剩余11家合格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重新计算了评标基准价,并按得分高低作了排序,B公司排名第一,A公司排名第四。中标结果公示后,A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结果不公,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时,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评标是按修正的基准价进行评审的,评标结果无误。招标人据此向A公司作出答复,A公司对此不满意,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对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产生了分歧,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评标基准价已在评标现场公布并经投标单位和公证机构确认,评标时应保持不变,应当确定A公司为中标人。
观点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基准价是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和算术性修正有错误的投标报价,均不应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正确。
问题引出
问题:行政监督部门的哪种观点正确?
案例分析
评标基准价公布后非因特殊情形不得更改。依据和理由是:
评标基准价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数值。对评标基准的计算和评审,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评标办法中规定,公路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基准价应在开标现场计算得出并公布,并在整个评标过程中保持不变,但评标基准价计算错误的除外。
也就是说,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是开标现场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设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视为有效投标报价),而非经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后确认的评标价。因此,评标过程中,除非开标现场计算公布的评标基准价错误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因否决投标后投标人数量变化或者经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投标价格的调整而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据此进行评审。
但评标基准价计算时,并非开标现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可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依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有关规定,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形时,其投标报价不得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
一是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的;
二是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如有);
三是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的;
四是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的。
因此,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果发现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进行澄清或补正,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按经所有投标人和公证机构书面形式确认的评标基准价进行评审。
本案例中,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经所有投标单位和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确认,不存在评标基准价计算错误的情形。因此,开标现场公布的评标基准价在评标过程中应保持不变,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开标现场公布的评标基准价进行评审,推荐A公司为中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的第一种观点正确。
启 示
评标基准价是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设置的一个价格分基准价,是计算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得分的依据。评标基准价在开标现场计算得出并经各投标单位确认或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公布,必须在整个评标过程中保持不变,才能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评标过程中如无正当理由变更投标基准价,将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引发异议和投诉,导致重新招标或者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