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一
某市交通管理局计划在主干道交叉口新增智能交通信号系统,项目总预算1200万元。经预算分解:信号灯、电子抓拍设备、灯杆等核心设施采购费980万元,配套的灯杆地基、线缆管道、检修井等土建施工费220万元。采购部门争议焦点在于:该项目整体应适用《政府采购法》按货物采购执行,还是因含工程内容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工程招标?
02
案例二
某国有制药企业进行GMP车间改造工程,计划采购一批总价230万元的不锈钢无菌洁净衣柜用于更衣室。企业采购部质疑:此类衣柜是否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否需依法强制招标?
问题引出
1、如何准确界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2、采购人应依据哪些标准判断货物是否属于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案例分析
01
法定双要件缺一不可,脱离任一条件即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定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必须同时满足:
(1)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物理或功能上的整体性);
(2)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核心功能性)。
02
案例一:判断需结合项目前期法定文件及“双要件”分析。
(1)项目核准文件的约束力(核心依据):依法必招工程的核准文件(如批复/核准表)通常明确规定招标范围、方式及重要设备采购要求。若文件已明确将本项目的信号灯、电子抓拍设备等核心设施(980万)及配套土建(220万)整体纳入工程招标范围,采购人必须据此执行招标。
(2)政府采购预算的适用前提: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首要条件是该项目及相关采购已纳入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无此预算,则无法启动《政府采购法》程序。
(3)“双要件”的辅助定位:信号灯等设备需预埋连接(物理不可分割)且实现交通管控核心功能(功能不可或缺),印证了法规定义,但不能替代法定文件效力,仅用于理解法规或辅助模糊判断。
结论:该项目整体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03
案例二:洁净衣柜虽用于工程配套更衣室,但具备独立使用功能。
(1)不满足“不可分割”要件:衣柜可拆卸更换,不影响厂房建筑结构安全或生产流程;
(2)不满足“基本功能”要件:制药车间核心功能是药品生产,衣柜仅服务于人员辅助需求。
结论:不属于强制招标货物,企业可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04
实务操作中可借助“设计施工关联性”辅助判断。
当抽象概念难以把握时,可重点观察:
(1)是否需与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如案例一的信号系统需预埋管线,必须与道路施工同步;
(2)能否独立于工程单独采购安装?如案例二的衣柜可在装修后入场,与主体工程分离。
此方法可有效避免对“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的过度扩张解释。
05
混合项目须整体定性,拆分采购可能触发法律风险。
对于含货物与工程的项目(如案例一),《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包括相关货物、服务)进行招标的,一律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人若将本应整体招标的工程拆分为“货物采购+零星工程”,属于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第五条 同一项目中可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招标标准的,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