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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这就界定了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的“劳务报酬”性质,也明确了,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应当由采购人支付。由社会代理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的做法,是没有制度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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