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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这几项不宜、不能设置为评审因素!
2025-11-12 浏览次数:13

1、可否以协会、社团等社会组织颁发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国库司领导,您好。请问政府采购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时,是否可以用民政部依法注册登记的协会(非山寨社团、离岸社团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答: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留言所述民政部依法注册的协会颁发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一般不直接相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问题:尊敬的财政部国库司领导!比如在虚拟仿真实训综合平台类似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证书一般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3.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是否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问题:采购文件主要功能及技术指标要求(参数)共有▲号项 24项,非▲号项78项,合计 102项。评分标准写到: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5分。标注▲的关键性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其他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该项分为止。上述评分标准中,▲号项的分值为3分,24 个▲号项,合计分值为 72 分。非▲项的分值为 1 分,共 78 项,合计分值 78 分。根据上述分值计算,整体参数合计分值为150分。但采购文件中本项的总分才15分,102个评审因素量化指标,指标分值设置却是每个指标扣3分或者1分。是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其中,必须满足的性能指标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其他需要考核的指标应当设置为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留言所述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


4.本地化的服务能力评审因素怎么设?

问题: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是否可以设置生产企业在上海有售后服务机构得几分?

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将本地化的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但不能将本地化机构设置作为评审因素。


5.技术参数符合性指标是否可以再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咨询一下,1.政府采购过程中,作为技术符合性评审中的技术参数指标,是否可以进一步作为评分因素,设置成正偏离加分?(此种设置是否从属于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的情况)。

     2.“设计相关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作为评审项是否合理?

答:1.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尽量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技术参数作为符合性审查的指标后,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设置正偏离加分。

    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留言所述证书如果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则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若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则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6.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可以强制要求吗?

问题:国库司领导您好:政府采购一些物业管理、装修及修缮项目,需求部门提出在开评标之前进行现场踏勘,部分项目确实有这个必要,请问现场踏勘:

一是潜在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是否可以禁止其参加后续开评标活动;

二是现场踏勘如果不能作为实质性废标条款的话,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

答:1.不能以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为由禁止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

      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与产品质量、服务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