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2016〕24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行业主管局(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办、局)、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政办〔2015〕63号)精神,推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2016年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力争实现全覆盖,使随机检查成为实施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
2016年11月16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政办〔2015〕63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时,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的原则进行。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可以由具体实施检查部门业务机构或检查组承办;公开检查结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办。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分类指导全省相关行业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根据需要直接开展或者组织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稽查局牵头组织开展。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检查行为和检查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局)、单位,具体实施本辖区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口业务机构的实施工作。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建设,统筹安排执法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抽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事项,并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编制的,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执法检查的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建设稽查局组织有关处室、单位编制。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部门权力清单,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名录库
第十一条 名录库,是指根据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包含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的数据库。
名录库由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组成。
第十二条 省级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由省建设稽查局组织有关处室、单位,根据监管职责和工作需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
省级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应当涵盖全省范围,并按市、县(区)行政区域划分。
省建设稽查局应当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将省级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系统登录方式,及时告知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
第十四条 进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的市场主体信息,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工程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相关行政许可取得情况、项目负责人、基本建设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分步建立涵盖全省范围,并按省、市、县(区)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划分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专家构成。
进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执法种类(专业技术门类)、执法证号、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省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省建设稽查局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建立。
地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建立。
省建设稽查局应当组织有关处室、单位,督促指导各地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对应的市、县(区)级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职权调整及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变更,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执法检查计划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工作实际,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省建设稽查局应当组织有关处室、单位,编制省本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动态调整计划的,应当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及市场主体(工程项目)的数量,合理确定。
省本级执法检查,每年度随机抽查的市场主体(工程项目)比例不高于1%,频次不高于2次。
市、县(区)执法检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各地相关执法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已进行过执法检查的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需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执法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检查。
对于诚信守法的企业,可以降低抽查频次。
对投诉举报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多或有多次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应当加大抽查及案后回查力度。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当采取集中抽查方式,避免多头重复抽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
第五章 执法检查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通过抽签、摇号、电脑随机生成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可以在省级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中抽取,也可以在市、县(区)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中抽取。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也可以从下级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重新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检查事项,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从名录库中抽取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 实施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组中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必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执法检查人员还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来源。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以依法当场处理的,应当现场及时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报请本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推进随机检查与属地监管的有效衔接,属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相关栏目或当地指定发布渠道,公开发布。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和内容、方法步骤、检查情况和对被检查对象评价、处理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抽查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纳入市场主体的企业信用记录、个人执业信用记录范围,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执法、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由有权机关通过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等方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委、城乡规划(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容(城管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重点工程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以及有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林业和园林局、房屋征收安置办、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水务局等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和流程。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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