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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该怎么修改?
2017-02-17 浏览次数:1192

某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台医疗设备,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日采购人向已报名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发出修改原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的书面函。供应商接到书面函后纷纷提出质疑,强烈要求按原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进行开评标活动。而采购人提出,若不修改原设备技术参数,采购的设备将不能正常使用,双方相持不下。

以上现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有发生,反映了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期限的随意性。出现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采购人责任意识淡薄,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不科学,对不熟悉的专业问题未征求专家或者相关供应商的意见;二是采购人未认识到招标文件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认为无论何时、由于何种原因都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且投标人必须接受;三是采购人契约意识不强,不知道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后即与采购人形成契约关系,随意修改招标文件对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对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该如何处理?笔者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工作经验谈几点看法。

第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从而维护招标文件的严肃性。而遵循这一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是采购项目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

第二,尽量避免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必须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同时还要兼顾公平竞争,必要时可征求专家或者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无法确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可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交技术建议并详细阐明技术规格,与供应商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讨论,形成统一的技术规格。

第三,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在修改期限内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如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等出现重大变化、增加投标证明材料等),应根据修改时限分别进行处理。

具体说来,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的,可按《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条例》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8号令第二十八条也明确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而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必须作出的修改,如对强制技术参数、安全指标等的修改,否则会影响采购结果,带来安全隐患。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包括投标文件制作费用、投标人交通费等)应给予必要的赔偿;另一种是减少投标证明材料或对投标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及采购数量的小幅调整,应继续延用原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进行开评标,后续可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补充签订变更内容,但不得改变原招标文件内容中的实质性条款。

综上所述,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应尽量避免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尤其要注意招标文件修改的期限,从而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连续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