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现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建[2019]168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发布、第46号修正)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做好现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性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包含消防设计审查内容。
三、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原则上由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审查机构承担。
对易燃易爆工程和大型发电、变配电等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担。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应以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依据,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审批手续。必要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复核性审查。
2019年6月30日前已经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审批时,仍需进行技术性审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特殊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不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充实专业审查人员,加强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消防设计审查质量。
七、2019年6月30日前受理的消防审查验收申请,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原受理单位完成后续工作并给出最终结论。
八、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与施工许可、监督管理权限范围保持一致。
九、对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消防验收及备案申请时应核验施工许可情况。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质量。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