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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2015-05-04 浏览次数:43607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23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现将《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4日

 

 

 

 

 

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

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说明

     

      (一)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科学、公正地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标准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的综合评价。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五)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制方式。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信用分满分为30分;良好行为信用分满分为20分,采用加分制;无不良行为信用分满分50分,采用扣分制;各类别分值为最多加分或最多扣分。

 

       1、基本信用分根据企业资质、人员配备、科技创新、管理水平等情况评价,外地企业根据其分支机构或备案情况评价。

 

       2、良好行为信用分根据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等情况进行评价。

 

       3、不良行为信用分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在日常代理业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评价。

 

      (六)信用等级分为4A级(85-100分)、3A级(70-84分)、2A级(60-69分)、1A级(59分以下)四种。等级认定由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www.ahgcjs.com.cn)根据统一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信用等级为4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推介;在行业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业务增项时优先扶持;优先进入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名录;在承接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其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免予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直接判定为合格。

 

       信用等级为3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适当减少动态检查频次,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选择3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相应资格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等级为2A 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改正不彻底的限制其开展业务活动;同时依法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建议招标人慎重选择该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没有整改的企业信用等级降为1A 级。

 

       信用等级为1A 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信用等级不合格单位向社会公布。本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将直接清出本省市场。

   

      (七)本标准行为代码采用ZB-X-自然序号表示,其中ZB表示招标投标信用评分标准;X表示不同招标投标主体,3表示招标代理机构;自然序号表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标准条款的顺序号,01为第一条。

 

      (八)本标准授权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解释。

 

      (九)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