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明显提速,除了给企业带来便利之外,还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流程更加规范透明,有助于解决人为因素干预带来的价格乱象问题。从制度保障到体制机制,政府采购领域创新举措频出。下面,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2020年政府采购创新举措。
集采目录从省域统一到全国统一财政部制定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明确各地可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逐步调整到位,确保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的规定实施。自《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印发以来,我国约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了新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其中,内蒙古、河南、江西、江苏、山西、甘肃、宁夏等地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明确,全省或全区将执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市(州、盟)、县(区)不再单独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没有在今年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明确规定“全省或全区执行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地方,也统一了全省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比如山东、河北、山西、辽宁、安徽;有的则是统一了政府采购品目,比如黑龙江。对于没有在今年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明确规定“全省或全区执行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一些省份,地市也在执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并没有再单独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比如山东等。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2020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上海、深圳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2020年,北京、上海、深圳、广东、浙江、广西、湖北、河北、四川、天津、河南、陕西、内蒙古、江西、开封、贵港等地已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明确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渠道、时间表和公开内容等。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范本2020年3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共包括13份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分别为: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范本于2020年7月1日开始执行。范本的公布,规范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了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后,各地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的进程。因此,在政府采购领域,北京、上海、深圳、浙江、江苏、山东、湖南、河北、四川、福建等地都出台了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激发复工复产积极性,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例如,北京鼓励非公开招标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采购力度;上海大力推行“不见面”办事,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性文件、开标、质疑、投诉、签订合同等原则上都采用电子化方式;深圳增设“疫情防控”评分项;浙江规定资金支持企业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有处罚等等。明确政府采购包装要求2020年7月2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邮政局发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此外,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和电子卖场也要积极推广应用包装需求标准,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符合包装需求标准的产品加挂标识,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提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2020年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既提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又对加大财税支持、优化服务体系、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同时对完善基础性制度、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提出了要求,共从7个方面提出了25条具体措施。《意见》明确要求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不得违规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2020年8月1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条例(草案)》中提出,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金融产品互认,探索创新跨境金融监管。在政府采购方面,《条例(草案)》要求依法保障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形壁垒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启动政采支持绿色建材试点2020年10月13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启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试点内容包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强工程设计管理;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等。同时选取南京、杭州、绍兴、湖州、青岛、佛山6个城市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此次试点工作为期两年,试点项目为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 成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建新机构,推动政府采购规范化。今年,黄山、桂林、三门峡、苏州等多个地市成立了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编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集中采购项目开评标活动,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秩序维护,配合主管部门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上线新功能,助力政府采购便利化。政府采购系统功能模块不断完善,进一步满足“远程不见面开标”和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方便投标供应商在线高效参与政府采购澄清等环节,实现评审委员会和投标供应商“交互式”线上交流,评委“一键”发起,投标供应商“一点”回复,评审时长有效缩短,评审工作效率提升,同时确保整个开评标环节信息保密、传输安全、数据留痕。鼓励采购人联合采购2020年9月22日,财政部在答复全国政协委员徐景坤《关于建立办公用品政府采购价格指数的提案》的答复函中表示,出现高价问题既有采购人、代理机构“重程序轻结果”原因,也存在内控机制不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缺失等因素。为此,财政部将重点做好通用类办公产品的价格监测、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还包括积极推进采购人联合采购,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采购人自愿联合,将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统一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探索推进集采机构竞争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透露了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的“赛道”设计思路: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同城-区域-全国”逐步扩大竞争范围,先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领域放开竞争,逐步扩展至项目采购,并探索通用产品和服务区域统一采购定价。2020年5月19日,东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HIS系统改造项目,在四川省眉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下,顺利完成采购工作,项目节支率25%。该项目的完成标志着眉山市正式启动集采机构联动模式,进入集采机构竞争机制探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