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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材料上涨的思考
2021-05-17 浏览次数:819

一、

近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如何合理维护双方利益?(从上策到下策)

1、合同为大,有约定按约定;

2、合同无约,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3、协商不成,可参考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差文件;

4、参考有异,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

5、调解不成,可采取争议评审;

6、万不得已,应采取仲裁或诉讼。

备注: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依据“粤建市函〔2020〕28号文”意见,疫情防控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出5%以外时,对超出5%以外的部分进行调价。

二、

事前要规划,重在合约(合同约定,保险转嫁);

事中要面对,敢于分担(公平合理,合作共赢);

事后要总结,汲取教训(加强管控,减少纠纷)

三、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四、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当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对照分析:

1.钢材价格上涨并不属于双方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情况。钢材价格从来就是波动的,有涨有跌是一般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

2.钢材价格的变化并不足以构成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主要看金额所占的合同或者投资的比例。

六、
情理法理,孰轻孰重,

角度不同,看法各异。

两利相权取其重 ,两害相权取其轻

面对材料上涨,是违约止损还是协商前行?

聚焦目标才能统一思想,统筹兼顾方可互利共赢。

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

让市场唱“主角”,最大限度的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

通过双方协商,意思自治,达到一起面对材料上涨的风险,共渡难关,奏响造价改革的冲锋号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