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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2015-08-06 浏览次数:45326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笫一章 自律惩戒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

自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立案,受理举报等工作。

自律委员会成员与违约事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经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者: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一年;两年内不能参加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并由协会将情况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造价从业人员:若为造价员,行业内通报批评,则由协会注销其造价员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造价员考试;若为造价师,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由协会将情况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相关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六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投标时伪造、夸大企业资质等级、人员资质、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荣誉等。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三个月,公示期不给造价企业开具诚信证明。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 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三个月,公示期不给造价企业开具诚信证明。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六个月,公示期不给造价企业开具诚信证明,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超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三个月,公示期不给造价企业开具诚信证明,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违背客观实际对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从业人员的整体实力、技术水平、执业道德、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贬低、诋毁,捏造事实或无中生有进行诬告等。给予以下惩戒:

责成书面检讨,并向受害方赔礼道歉,计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公示六个月,公示期不给造价企业开具诚信证明。

第五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七条的规定:

未执行“三级审核制度”行业内通报批评,每发现一次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一个月,公示期不给造价企业开具诚信证明。

第六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八条的规定:

一、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给予以下惩戒: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一年;两年内不能参加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并将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相关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造价从业人员:行业内通报批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造价工程师: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格,造价员由协会注销资格。

二、无故拖延编审时间给予以下惩戒:

查实一次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三个月,公示期不给造价人员开具诚信证明。

第七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对同一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有重大差异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以低于《自律公约》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竞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每发现一次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六个月,公示期不给造价企业开具诚信证明。两年内不能参与评优评先。

第八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条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经检查造价咨询企业存在无资格人员在本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每发现一人次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三个月,公示期不给造价企业开具诚信证明。

二、造价人员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执业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六个月,公示期不给其注册或执业的造价企业开具诚信证明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注销其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允许注册。

取消其存在经检查,造价咨询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建全者,给予批评,当年不能参与评优评先。

第九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不按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阻碍员工正常流动,责令一个月内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当年综合信用评价扣5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阻碍造价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责令立即改正;责令不改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当年综合信用评价扣2分。

三、对于造价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予与以下处罚:

造价工程师:网上公示,限期整改;限期仍未整改的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续注册;

造价员:网上公示,限期整改;限期仍未整改的注销资格证书。

笫十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造价咨询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建全者,给予批评,当年不能参与评优评先。

笫十一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六个月,并由协会将情况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相关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笫十二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六个月,并由协会将情况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章。

笫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人员对自律委员会的检查、调查活动,或对其自身违反《自律公约》的调查不予配合或阻挠、拒绝等,给予以下惩戒:

一、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阻挠、拒绝一次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三个月。

二、对造价从业人员: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一次。

 

笫二章 执行程序

 

第十四条  违约立案调查

一、登记立案

检查、举报或其它途径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违约时,均应及时登记立案。

举报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书面举报,应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签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电子邮件举报,应注明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调查取证

自律委员会受理举报后,应于1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行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介绍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有关单位应在笔录上签章、单位负责人应签字,有关人员应签字并盖指印。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五条 处理违约规则

一、自律委员会监察小组将调查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案件,提交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

二、自律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有关当事人可列席自律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与当事人相关的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的代表可列席自律委员会会议。

四、自律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五、自律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会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参会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六、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由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处理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报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秘书处。

七、当事人如对自律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

八、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处理意见书》。

九、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协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及部分非自律委员会监察小组组员单位(参会人员为单数)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复议。复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议全体人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如决议不予惩戒的,撤销《违约处理告知书》;如决议予以惩戒的,由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处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  惩戒执行

一、《违约惩戒决定书》应在作出惩戒决定日起7个工作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签收;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约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分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