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发〔2015〕422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清单控制价编制是政府投资工程交易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招投标双方的经济利益,影响工程能否顺利实施。为进一步提高清单控制价编制质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确保政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清单控制价编制工作的必要性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索赔等计价活动的基础依据。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为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避免投标人串通围标、哄抬标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串通虚报等现象的发生,各相关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依法加强各环节的监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编制质量。
二、全面落实编制单位主体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清单控制价时,必须认真恪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规范》(CECA/GC 7-2012)、《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2011)等计价规范、执业标准,正确使用现行计价定额、市场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全面承担成果文件质量的主体责任。为保障业务质量,企业应积极强化内部管理,落实编审三级复核制度。
三、造价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一)加强清单控制价日常备案工作。清单控制价在发布前,招标人应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备案。市造价站对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成果文件是否签章齐全、编制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市造价站应对在备案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定期进行集中公示,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约谈、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加强业务质量检查。市造价站应于每年度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全面检查是指在每年度例行业务质量检查抽取受检企业业务成果时,原则上每个企业至少抽取一个清单控制价编制项目;重点抽查是指每年度在已完成公开招标的清单控制价编制项目中随机抽取3~5个项目。编制企业应按要求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市造价站组织专业人员依据行业规程进行详细核查。
(三)受理投标人的清单控制价复核请求。清单控制价公布后,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未按计价规范、计价规定编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造价站提出复核请求。市造价站正式受理后,应立即开展复查,组织有关各方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核对。当复查结论与原清单控制价相比超出规定的误差率时,责令编制单位改正。
市造价站在监管过程中,对发现的高估冒算、低估少算、串通虚报等行为深入开展核查取证,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核查情况。
四、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资质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资质管理部门注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造价站依法记录处理结果,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
2015年8月5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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