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通知
建函〔2021〕2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市函〔2021〕507号)精神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二)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应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范围后的调整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招标文件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事中抽查工作,对发现招标文件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范围后未明确调整办法的,责令项目单位改正。
(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材料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经协商后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二、材料价差调整范围
(一)建设施工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所有建设项目。
(二)因发包方或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三、材料调价品种界定
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一般包括钢材、混凝土、水泥、砂子、碎石等,需调价的材料品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四、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价差调整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中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方法计算。
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办理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拨付时,对发包方在承发包合同中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可不予资金拨付。
(二)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国有资金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未落实材料价格风险防控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审计意见,由责任主体落实整改。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价格波动较大时,要加大信息采集频次,及时发布建筑市场价格和预警信息。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适时会同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财政等部门对政府性资金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由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