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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的问答
2022-02-14 浏览次数:577
问:《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我这里有个项目,招标文件的售卖时间为7天。最后一天购买招标文件的这个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15天。这种情况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吗?图片图片



答: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约制的是招标人的行为,要求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足够的投标准备时间。如投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最后一天购买文件,其投标准备时间不足15日,属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招标人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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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问:我们是一家政府融资平台,经常遇到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这些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的采购活动。请问:这些工程服务项目,如果合同估算金额超过100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吗?图片图片


答:不属于。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依据上述相关法条规定:《招标投标法》体系纳入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类别,仅限于法条列举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三类;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范畴。

国务院法制办等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中,还对此作过专门解释:“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情况各异,《条例》没有列举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如工程项目评估、融资、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也有明确规定:“(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综上,项目建议书、可研、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不属于依法必招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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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最近有个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采购人对该项目的资格审查结果明显有误,于是要求采购人进行澄清和说明。

请问:评标专家可以要求采购人更正资格审查错误吗?如采购人不更正错误,评标专家要不要继续评审下去?图片图片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根据财政部87号令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在评审阶段,如评标专家发现采购人资格审查结果确有错误,可以要求采购人更正资审错误。如采购人拒不更正,评标专家可以拒绝评审,也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或继续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