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化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
【解读】
《办法》要求所有框架协议采购均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这是本《办法》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最大的亮点与特色。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与《公共采购示范法》不同,《公共采购示范法》仅要求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但对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未作强制性要求。
01
电子化采购优势
(一)电子化技术应用可以在时间和成本上提高行政效率
电子化技术的使用得以减少纸张等相关的行政费用,缩短以纸张形式发送信息的时间。在网上发布征集公告、发售(下载)征集文件、递交响应文件,以及网上评审、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等,使得采购程序可以在数小时或数天内,而不是数周或数月内完成。
标准程序和文件通过信息技术而在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普及推广,而使用标准程序和文件就可以进行重复采购,从而增进统一性,提高采购效率。
(二)电子化技术应用可以有效减少腐败
电子化技术的应用减少了传统采购周期中人与人的互动,包括采购实体与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有可能产生贿赂的机会,有效减少腐败。
(三)电子化技术应用可以提升透明度和竞争度
电子化采购具有全程留痕,可追溯、不可抵赖性等特点,因此透明度相比线下操作要更高,同时电子化采购使得那些地处偏远地区本来可能无法参加程序的潜在供应商也有机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度和竞争度相应提高。
02
电子化采购系统相关费用
《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电子采购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应当免费供供应商使用的要求。实践中应当把握两点:
(一)征集文件应当免费向潜在供应商提供
根据财库〔2019〕38号文规定,征集人发出的征集文件应当免费提供给潜在供应商。
(二)电子化采购系统应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收取
电子化采购系统收费应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收取,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采购系统应当免费提供给各供应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