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
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采用资格后审,2021年11月15日发售招标文件,拟定于12月10日开标。
事件二
11月25日代理机构收到潜在投标人A公司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并依法回复。A公司对答复不服,于12月9日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考虑到10日要开标,为公平公正处理投诉,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代理机构于12月9日发出暂停通知。
事件三
12月14日,经过监管部门调查,招标文件合理合法,无须修改。招标人于14日发出恢复采购公告,并电话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定于12月16日开标。2021年12月2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事件四
2021年12月21日,潜在投标人C以恢复公告至开标时间只有一天间隔期,导致投标文件来不及编制,没有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为由提起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问
监管部门该如何处理?
代理机构观点
代理机构认为本项目原定于12月10日开标,因投诉导致12月9日被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考虑到如果没有该次暂停,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基本编制完毕;故12月14日恢复招标时,只需要顺延因暂停导致的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间一天即可,故16日开标合理合法。
投诉人观点
从恢复公告至开标时间只有一天间隔期,导致投标文件来不及编制,没有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应当顺延15日。
分析
一、法律对暂停招标活动恢复如何处理没有明文规定
查阅《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均找不到项目暂停后恢复招标是否需要延期的法条。
二、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
民法领域,法律适用的原则是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是否需要顺延,法律没有规定,目前也没有形成行业惯例,那么办呢?笔者认为:分析投标截止时间是否需要延期,首先应当分析投标截止时间延期的目的。以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需要顺延为例,其延期的根本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所有投标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投标人能及时参与,保持竞争性。
结合从案例本身来看,代理机构的做法合理合法,因为原定于12月10日开标的项目仅因暂停导致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一天,因此12月14日恢复招标时,在招标文件本身未作任何修改的情况下,也只需要延长一天时间即可(不考虑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即暂停导致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减少多长时间,则恢复招标后,理应至少顺延相应时间。暂停后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按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客观因素也可能影响到顺延时间,如纸质开标,受疫情影响,有些地方需要提供48小时内的两次核酸检测证明,那时间上就应当充分考虑,尽可能的不影响投标人按时投标。再比如要求现场递交投标文件,下暴风雪,此时就需要考虑天气影响等。
小结: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在处理质疑投诉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立法目的和立法机理,不能一味的依靠法条,因为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