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某政府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资金来源为全额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将该项目列为保密工程,项目被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要求全部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建设单位随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针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及监理等开展邀请招标,但招标人却困惑于如何确定邀请人名单以及应确定多少数量规模的邀请人。
招标人提出选择三家投标邀请人,但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在只选择三家投标邀请人的条件下,若有一家投标人未参与投标,则势必会造成竞争性不足,从而致使重新招标情况发生。为此,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建议至少须邀请四家投标人,并建议对于具体投标邀请人名单的确定可先构建名单库,然后再从名单库中由招标人根据开标评比情况确定具体邀请人名单。
招标人听取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意见建议,及时按法律规定构建了名单库,并最终通过随机抽取确定了投标邀请人名单。
二、案例分析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具备相应条件、有限数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对于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作了相应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四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此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
相比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允许招标人或采购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可以大大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但在邀请招标中,招标人也可能故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内定中标人的陪衬,从事虚假招标。为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应对被邀请对象的数量和条件等作出科学要求,确保竞争的有效与充分。结合上述案例,需要重点回答并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
问题1:邀请招标条件下,投标邀请人数量多少合适?
分析:在邀请招标条件下,法律对于邀请人名单的数量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通常为三家以上),但是如果招标人邀请的数量较少,则可能存在案例中所提到的导致流标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如果被邀请对象的数量过少,投标的竞争性就无法充分体现。反之,又会增加招标组织的工作量,尤其是评审工作的强度。综上,实践中邀请名单数量规定为4-7家较为合理。
问题2:有哪些确定投标邀请人名单的方式?
分析: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确定投标邀请人是招标人的权利。但如何确定投标邀请人,目前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招标人确定投标邀请人方式多种多样,但应遵循基本原则,鼓励采用公平、公正方式。
如对于长期具有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组建潜在投标人库,通过对库中企业随机选择确定投标邀请人。
又如有些行业或专业领域其行政主管部门已针对某些项目组建了机构库,可以通过主管部门机构库随机选择投标邀请人。
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在项目建设单位的组织下,通过对一定范围内优秀潜在投标企业进行考察和比较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邀请人。
还有一些项目,建设单位会通过团体组织或权威机构发布的排名信息,从中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投标邀请人。或者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先挑选并确定较大数量规模的潜在投标人短名单,再通过从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的投标邀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