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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员工是乙公司法人,两公司能参加同项目投标
2022-04-07 浏览次数:511


问:在某一个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购买交互一体机,在评分办法中要求所投交互一体机厂商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的每有一项得1分,据了解市场上能够满足的厂商是有3家以上能够满足的,结合项目情况,此项评分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问:甲公司的员工王某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有其人,王某仅为甲公司的一般员工,也没有甲方公司的股份。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乙公司的股份,也不担任乙公司的高管职务。请问: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同时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留言所述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