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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中,评审专家出现错误该如何处理?
2022-05-24 浏览次数:2067

       在评标过程中,偶尔会遇到评标专家出现错误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些实用的处理方法。

      根据发现错误的时间段不同,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1、评审结束前

      评审总结完成后、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商、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咨询组和问询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即:

       对招投标的评审,仅对评分汇总计算有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的评分为异常高或异常低;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复核只针对资格性审查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两种情形;

      竞争性磋商可针对资格性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委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复核结果的处理:

      经复核发现平舌结果需要修改的,经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2、评审结束后

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错误的处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

   (1)依法重新评审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错误可依法重新评审的范围按采购方式不同与前述复核范围一致,这在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令第74号以及财库214号中都有明确规定

    (2)依法重新组织采购重新采购的法定情形,一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二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3)提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提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是指出现的评审错误既不属于重新评审也不属于可重新组织采购的情形,法律法规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种也是从业者最难处理的情形综上就是关于评审专家出现错误该怎么办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