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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 | 招标工作时限的确定及案例解析
2022-05-25 浏览次数:468


招标工作时限不仅涉及时间进度问题,也涉及法律责任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从事招标工作的管理者和具体组织实施者,应对招标活动的工作时限提高认识和重视程度。


招标工作时限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招标工作时限有明确规定,如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提交的时限,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时限等。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该规定中的“5日”是指从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的日数。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时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发出的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分别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间,分别为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提交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异议和答复的时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分别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5.投标有效期的时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6.开标及对开标的异议和答复的时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7.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及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和答复的时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8.签订合同的期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9.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期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0.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期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1.投诉及处理的时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上文所述的招标工作时限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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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时限的确定及案例分析


为了说明招标工作时限的确定,本文以招标文件发售期及投标截止日期为例加以阐述,其他工作时限的确定方法与此相同。

1.期间起算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2.招标文件发售期与投标截止日期的确定

例如,如果招标人于2021年9月6日上午10:00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确定的发售期为9月6日(星期一)上午10:00至9月10日(星期五)下午17:00。

问题1:招标文件的发售期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修改为9月11日(星期六)下午17:00? 

解析:该招标公告于9月6日发布,按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开始的当日不计入期间,因此如果从9月7日开始发售,至9月10日结束发售,则不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的要求。如果修改为9月11日结束发售,则不满足《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的要求。

那么,符合法律规定的结束日期应是哪一天呢?这个日期首先应是工作日,其次距离招标公告的发布日期至少要间隔4天,因此确定 9月13日(星期一)作为结束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是既满足《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又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约束条件的最小值。

问题2:如果确定9月13日(星期一)作为结束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最迟应于哪一天发布招标公告?

解析:以9月13日作为结束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往前推6天,即最迟应于9月8日(星期三)发布招标公告。

通过对问题1、问题2的分析可以发现,9月6日、9月7日、9月8日开始发布招标公告,最早的结束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都是9月13日。

问题3:应确定哪一天作为投标的截止日期?

解析: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该招标项目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还是属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如果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应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如果9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那么应从9月7日开始往后推算20天至9月26日,方满足“最短不得少于20日”,因此投标截止日期应确定为9月27日。

如果属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如问题1中的项目为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的日期距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7日,则最早可确定9月16日作为投标截止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如拟确定的投标截止日为法定休假日,则应按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作为投标截止日期。


结束语


确定招标工作期限,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还要遵守《民法典》关于期间计算的相关规定。

另外,在遵守招标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时,还要注意区分该规定是约束所有招标项目,还是仅约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而采取正确的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