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为了避免出现各(潜在)投标人获得的信息不对等,确保招标活动满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活动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对于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招标人的答复可能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答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作出任何差异化解答。
同时,前述澄清或者修改只能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