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索赔与违约赔偿
01
法律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等法律为依据。
02
概念简述
工程索赔指承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非因己方原因造成成本增加(包括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而有权向发包人要求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根据索赔内容的分类,工程索赔可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两类。
违约赔偿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或虽按合同履行义务但不符合要求造成守约方损失,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守约方主要可以就以下两项内容要求违约赔偿。
(1)实际损失。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例如,延期支付的利息,延长竣工的发包人多支付的费用等。
(2)预期利润。
预期利润是指由于违约行为而造成守约方应当得到的利用不能得到,但是,原则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03
根本区别
工程索赔与违约索赔是两个不同概念,切忌等同。索赔款是基于“得利者适当补偿”原则,由以后的所有权人给予债权人的补偿,而赔偿款则基于发包人不按或不履行合同约定履行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并且,索赔款和赔偿款的具体计取标准也是不同的。
1.引起的原因不同
索赔原因并非一定在于发包人违约。只要不是承包人自己原因导致的,为该工程多花费的成本(如时间成本或其它成本)均可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而“非自身原因”可能是第三人原因,可能是不可抗拒事件,也可能是发包人不属于违约的正当行为。
而违约赔偿的原因一定是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并且是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要求的原因而引起的。
2.主要的依据不同
工程索赔理由主要源自行业惯例。行业惯例是中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之一,是指某一行业经过大量案件和各种事件所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规矩”,一般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和专业性,目的在于保障该行业的公平合理。由于建设工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专业性从而形成了工程索赔。无论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和英国联合合同员会(JCT)合同体系中,还是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和美国建筑师学会(AIA) 合同中,均有工程索赔的相关规定。
违约赔偿的依据主要是来自双方的约定,即以双方约定作为判断的标准,未达到或超标都是违约,若违约造成损失就存在违约赔偿的问题。
3.包括的范围不同
工程索赔的范围包括费用和工期。而费用索赔只能索赔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费用不等于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是针对物化劳动的计价,包括人、材、机等费用,而索赔费用仅针对为特定事件所花费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