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总包管理与总包配合
01
法律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等法律为依据。
02
概念简述
在实务中,分包的过程价款正常结算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若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进行结算,则产生总包管理费的概念。总包管理费的实质是总承包人在履行分包工程项目总包义务时,收取的除直接工程费以外的其他工程价款。
在实务中,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前提下,往往会对某些工程项目另行直接发包,则产生了总包配合的概念。总包配合费的实质是施工总承包人履行约定的施工现场的配合义务,由发包人支付的给提供配合义务的总承包人的对价。
03
根本区别
从建设过程造价的组成来看,没有单独的所谓总包管理费。在实务中,分包的工程价款的结算往往有两者方式:其一是施工总承包人与施工分包人结算。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这是一种常态的结算方式。先由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进行结算,再由施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这种结算方式中合同价款不存在总包管理费这一项。其二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这种结算方式使得总承包人既履行总包义务,又剥夺总承包分包项目总包价的差价的权利,因此,发包人必须支付“总包管理费”,也就产生了“总包管理费”这一概念。
如上所述,总包管理费的实质是总承包人在履行分包工程项目总包义务时,收取的除直接工程费以外的其他工程价款。但是,总承包人无论收取的总包管理费的数额多少,比率多少,仍需要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而由于建设工程承发模式的多样性,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前提下,往往会对某些工程项目进行直接分包。向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供配合条件的施工现场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由于履行该法定义务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故此时的总承包人通常取工程造价的2%~5%作为配合费。因此,总包配合费的实质是因施工总承包人履行约定的施工现场配合义务而由发包人的对价。
此时,收取总包配合费的总承包人仅对义务承担责任。原则上,不可能也不应当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务中,总承包人除了履行总包配合义务外,往往还会将该项目的资料一并收集予以备案。故无论总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往往会将总承包人定义为该项目的总承包人,并将“总包配合费”写成“总包管理费”,甚至当项目出现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问题,要求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