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甘肃省财政厅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决定书,公告显示,某项目的采购文件受到供应商的33项投诉,其中32项投诉内容被认定成立。因此项目被废标整改,采购人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该项目是古浪县某集成系统采购项目,预算金额64万余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9月21日,甘肃省财政厅收到某供应商对该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有32项投诉被认定成立。
01
投诉事项1-24认为
招标文件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形。如配置清单(带本地审讯功能)”中“品目1 高清远程讯问主机”、“品目7 审讯桌(左屏)”、“品目8 显示终端”、“品目10 音箱”等的技术参数,就存在上述情形。
02
投诉事项25认为
招标文件中“高清远程讯问主机”、“特写摄像机”、“全景摄像机”等设备的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03
投诉事项26认为
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第(1)条要求的系统安全保障内容,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约无关。
04
投诉事项27、28、30认为
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如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第(3)条要求的所投产品生产厂商履约信用的内容,就存在上述情形。
05
投诉事项29、31、33认为
招标文件存在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等情形。如招标文件中“售后部分”第(2)条关于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项,就存在上述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甘肃省财政厅最终认定投诉事项1-31、33成立,并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