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通过公告方式产生的供应商总是不足三家,怎么办?
答:如果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总是无法达到三家,首先看下谈判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是否有需要进行修改的,可适当降低供应商资格条件,其次可以通过适当延长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或者拓展采购公告的发布渠道等方式提升项目曝光率,最后可以采用采购人或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项目谈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注意,竞争性谈判中有种可以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谈判的特殊情况: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问
采购文件规定采购的货物只允许进口品牌投标,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资格条件设置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停止招标活动,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始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问
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时,双方可以再协商更改实质性内容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据的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问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
答:不可以。质疑、投诉是为供应商设计的救济渠道,专家、采购人不能行使这项权利。所以,专家不能提出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
废标后的项目重新招标,原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答:不需要,这种不属于法定规避的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问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要有投标保证金吗?
答: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政府采购项目所必需的,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需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而且必须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