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教学楼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至少一个类似项目业绩,设定的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
问:
业业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是否合理?绩证业绩否合理证明材料要求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是否合理?明材料要求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是否合理?
答:
招标文件规定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合理。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中既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有依法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业绩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因此要求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不合理。
问:
招标文件该如何设置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
答:
招标文件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可作如下要求:类似业绩应当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施工许可证(如有)、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证实。
需要注意的是,“类似项目业绩”是指与招标项目在建设规模、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复杂难易程度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业绩。招标文件中应准确、简洁的工程特征指标予以定义(如房屋建筑工程使用面积、高度、跨度、其他工程特征指标定义,市政工程使用跨度、长度、截面面积、合同金额、其他工程特征指标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