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是权利还是义务?
答
关于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业内观点不一,主流观点为“权利说”。
01
观点一:“义务说”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持“义务说”观点的人认为:首先按文义解释,上述法条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用的是“和”,字面意思是两个都要有,即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都应当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缺少招标人代表不妥;其次,按立法目的解释,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既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需要,也应当是招标人履行义务、承担招标项目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
02
观点二:“权利说”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持“权利说”观点的人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委派代表参与评标是自主权,既然是自主权,是表示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因为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放弃。
问题二
招标人代表也必须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吗?
答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均没有对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除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之外,招标人委派的招标人代表的身份资格不应受到限制,满足评标需要的水平和能力即可。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三
招标人代表必须是本单位在职员工吗?
答
不需要。
实践中部分地区禁止外单位员工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如《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 有关要求的通知》(渝公管发〔2023〕3号)、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规定》(青发改法规〔2023〕938号 )等,但笔者认为该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于委托外单位员工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现行法律法规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情况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四
招标人代表可以担任组长吗?
答
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体系的项目不可以,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代表担任评委组长。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