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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中容易混淆的十五对法律专业概念(十一)
2024-01-24 浏览次数:324

十一、工程审价与工程审计



(一)法律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等法律为依据。



(二)概念简述

审价是由发包方(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以确定竣工结算价款金额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审计则是审计机关代表项目投资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予以监督、评价和在审查的一种行政法律行为。



(三)根本区别

1.“审价”与“审计”是不同的法律行为

“审价”是由发包方(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以确定竣工结算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审计”则是审计机关代表项目投资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予以监督、评价和再审查的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因此,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审价”主要体现当事人一致意思,而“审计”主要体现国家行政职权意志。

2.“审计”与“审价”由不同的主体实施

“审价”的实施主体是发包人(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而承包人则是以平等民事主体的地位出现的。而“审计”的实施主体则是国家审计机关,其与被审计单位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因此,二者是由不同主体行使的,“审价”主体之间主要体现平等性,“审计”主体之间主要体现监督的特点。

3. “审计”与“审价”由不同层面实施

通常,再“审价”完成后,审计机关才能在对审价过程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就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竣工决算依法予以行政审计监督。因此,二者的实施处在不同层面,即先经“审价”完成后再由“审计”在另一层面进行。

另外,“审价”与“审计”在法律后果、采用依据和行为目的等方面也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