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江苏省泰兴市财政局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被投诉人泰兴市某局所发布的采购文件一个标星号参数项的描述竟与某一特定品牌的描述一字不差?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份采购文件,究竟内含什么玄机?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泰兴市某数据中心建设项目,采购公告于2024年3月发布。采购预算283.5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02. 基本情况
从投诉结果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到,投诉人一共投诉了5个事项。最后一条投诉的是招标文件中设定的LED大屏规格参数标星项与特定品牌LED大屏参数描述一字不差,且经调研符合此描述的品牌仅一家,这也就是意味着,此次采购活动变相地指定了特定品牌。
而除了最后一条,其它四条也全部投诉成立,全都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这份采购文件能顺利诞生,是因为采购人的疏忽还是什么原因呢?我们不得而知。
03. 处理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04.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