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河北省财政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高校实训室项目1包陶艺实训室公开招标〞 项目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在未取得资格审查授权且采购人代表未在场情况下,擅自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擅自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末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等问题进行处罚。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招标委托代理合同、项目操作记录、有关询问笔录、影音资料等证据证明。
【处罚结果】
代理机构“末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末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第三项及第七项的规定。鉴于代理机构已主动向中标供应商退还代理费,未发现违法所得,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号) 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七项以及《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冀财规 〔2023〕4号)中《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杈基准》第 142 条较重裁量幅度,决定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整(人民币伍仟元整)。
【案例评述】
在本案中,无论是资格审查授权的违规操作,还是在采购人代表未在场情况下擅自开评标的举动,都从侧面反映出该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尚有不足,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亟待加强。针对资格审查行为,是不是仅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进行呢?不同的采购方式又有哪些区别?
0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由采购人或其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审查
在实际的招标活动中,采购人有权选择自行组织资格审查,亦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劳。采购代理机构需在采购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并依据采购人的具体要求进行资格审查。此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还对资格审查的程序、标准、时限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资格审查的公平、公正、公开。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0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项目
资格审查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开展
政府采购不同采购方式下,资格审查的实施主体会有所不同。竞争性谈判、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中,由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询价采购中,由询价小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竞争性磋商方式,由磋商小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