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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存的三种鉴定意见
2024-11-16 浏览次数:15


 相信很多工程朋友,都遇见过工程结算“久审不结”的现象,其根源无非是相关利益方,对审核结果达不成“确定性”审核结论。但是工程造价鉴定,在制度设置上就不允许出现“久鉴不结”的现象。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规定成果文件中可同时出具三种鉴定意见: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供选择性意见,以供委托人(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判断使用。这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鉴定时间,也起到了快刀斩乱麻的效果。

       为什么造价咨询公司在审核报告中出具了“供选择性”审核结论后,甲方不愿意、乙方也不接受呢?甚至出现甲方对造价咨询公司说:“如果我们能决定,聘请你们造价咨询公司干什么?”换句话就是,我们甲方只接受“确定性”审核结论。

       其实以上问题根源在于决定权、裁判权在谁手中。司法鉴定中此权力绝对在委托人(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手中,而工程结算审核业务中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等)更愿意将此权力“交给”造价咨询手中,当然这权力“让与”也只出现在“花公家钱”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