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 例
某招标文件中对本地售后服务评分作出如下规定,“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在本市(或本县) 有常驻的售后服务机构,或在本市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等作为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的加3分,需提供本地工商注册资料以及距采购人最近的服务网点情况表、售后服务机构地址、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
一、此项规定是否违规?
此规定违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同时政部针对相关问题作出过回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将本地化的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但不能将供应商本地化机构设置设定为评审因素。
上述示例中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是合理的。但是,“投标人需要在本市(或本县)有常驻的售后服务机构,或在本市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等作为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的加3分”,此处将供应商本地化机构设置设定为评审项甚至是加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同时,此规定也涉嫌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阻碍了非本地投标人进入市场。
二、应该如何对本地化服务提出要求?
(1)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
(2)应该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的一定时间内建立本地化服务的条件即可,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不能以工商注册分公司为唯一条件,供应商设立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等形式也是可以的。
(3)将“本地化服务能力”作为评分项时不能作为加分项,可主要从快速的售后响应服务时间及良好的问题解决能力等方面细化、量化评分项。
例 如
①本地化服务团队对问题的响应时间(1-3分)。12小时内到现场响应得3分;12-24小时内到现场响应得2分;超24小时到现场响应得1分。
②是否提供备品备件服务(0-2分)。提供备品备件更换服务得2分;不提供备品备件更换服务得0分。
③描述本地化服务团队的人员构成、专业技能和经验并提供联系方式(1-5分)。本地化服务团队3人及以上且至少1人有3年以上的本地化服务经验得5分;本地化服务团队1-2人且至少1人有2年以上的本地化服务经验得3分;本地化服务团队1人且有1年以上的本地化服务经验得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