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监理服务招标,招标人仅于2018年10月9日在某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经开标评标,A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B提出异议,认为招标人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公告,因此招标无效,招标人对此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招标有效,但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理由是《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从该规定来看,除行政处罚外,不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并不必然导致招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招标无效,且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处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本案例中,因招标人没有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导致部分潜在投标人无法参加投标,影响中标结果且无法更正,因此应当重新招标。
问题引出
问题一:异议是否应当受理?
问题二:本次招标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
1、公示期对招标公告提出异议,应当受理
本案例中,投标人异议事项为招标公告未在指定媒介发布,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异议事项,故该异议无异议时效的限制,招标人应当受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公告未在指定媒介发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直接提起投诉,不需要异议前置,但投诉有时效限制。
2、招标无效,应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媒介”)发布。本案例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理应在指定的发布媒介发布公告,招标人仅在某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属程序违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必须指出,就本案而言,除了追究招标人行政处罚法律责任,还涉及是否应当重新招标的问题。由于本次招标已经到了定标阶段,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案涉项目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未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客观上造成了排斥潜在投标人,导致部分潜在投标人因无法及时获取信息而不能参与竞争,因此应当重新招标。
启 示
学习法条时不能孤立地看单个法条,应当将该法条放在法律全文中去看,结合其他法条去理解,防止一叶障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