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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应该按照市场价进行鉴定呢,还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025-08-09 浏览次数:11

有这么一个案例,说施工单位把活干完了,也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也合格,不过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建设单位在某项材料价的计价上争议很大。

经过双方多次研究协调无果,没有办法,双方只能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在得知争议焦点之后,委托某造价鉴定机构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按照当期市场价B对该材料价进行了鉴定,于是施工单位以鉴定报告为依据,要求建设单位按照鉴定造价进行支付

在该工程中,业主和总包签订的合同内约定的某材料价的价格是A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而造价鉴定机构对该材料的鉴定价是当期市场价,也就是B

B的价格远高于A

业主自然不同意,说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材料单价A进行结算。

这种鉴定结果,施工单位是开心了,但是建设单位很郁闷。

双方对该材料价的的计价争议依旧很大,建设单位也不认可造价鉴定的报告,于是再次陷入僵局。

问题抛给了法院,那法院会怎样判呢?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造价鉴定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擅自调整该材料单价,不予采纳!

应按照的按合同约定的A来进行结算。

那此案的依据是什么呢

朋友们来看法条:

民法典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鉴定机构不能够随便改变合同单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鉴定意见与合同约定冲突的时候,以合同为准,除非合同无效或者约定不明。

因此,在造价鉴定的过程中要遵循的是合同优先原则。

那么,在诉讼时委托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对甲方和乙方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首先,为了在开庭期间不会手忙脚乱,那在开庭前就应该锁定该合同条款,向法院指出合同关键页,比如价格条款调价机制,要求法院在委托鉴定机构的时候,给鉴定机构提出更加具体明确的鉴定要求和标准。

在委托鉴定期间,甚至可以书面的告知鉴定机构,单价已经确定,用量按实计算就好了。

第二,质证时如果发生错,比如说对比报告和合同,若发现鉴定机构擅自改单价,比如合同材料价为A,报告用了B,则可当庭指出鉴定机构违反合同约定

再比如提交价格异议书,明确合同条款、同期市场价证明等等理由,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单价

最后就是要积极引用造价咨询公司造价鉴定公司平时接触比较少的民法典、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为自己争取利益